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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宣传周】你不知道的刑事执行检察
时间:2025-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始到刑罚执行完毕或终止,全程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刑事执行检察从哪儿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的相关职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监所检察”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和准确反映监所部门所承担的主要职责。2014年12月30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了更名。从2015年起,开始了刑事执行检察新阶段。

刑事执行检察日常是什么?

所有刑事案件中应当执行的刑罚都要被监督,在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处罚的同时,也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主要承担着以下工作:



社区矫正检察

社区矫正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责,主要针对社区矫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开展监督,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二次犯罪。
【小贴士】:脱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脱离监管的状态。既包括监外服刑罪犯故意脱离监管的行为,也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未对监外服刑人员有效监管的情况。漏管是指因未有效送达监外执行裁判、决定等法律文书,或受送达单位出现差错未及时登记列管,以及未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等,导致被监管对象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

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是指两类罪犯,一是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二是对徒刑、拘役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对上述两类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检察

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看守所执法检察

通过一体化履职,从看守所是否依法收押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检察监督开始,直至对在押人员是否依法释放或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检察监督为止,贯穿于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收押、监管、释放以及执行刑罚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的同步监督。



参与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刑法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重大创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等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察的一种工作方式,发现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监狱、看守所等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水平。

其他职能

除了上述职能之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包括:(1)办理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2)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检察;(3)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4)强制医疗执行检察;(5)被监管人死亡检察;(6)刑罚变更执行检察;(7)监禁刑执行检察;(8)死刑执行检察;(9)其他事项。

202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出派驻检察是“阵地”,巡回检察是“利剑”,科技赋能是“手段”的监督理念。



下一步,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本职,大力拓展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争取把好的做优、弱的做强、虚的做实、新的做好,努力打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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