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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倡议书
时间:2025-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维护司法秩序,强化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甄别,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等规定,现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执行程序,以达到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纠纷;2.买卖合同纠纷;3.劳务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4.股权转让纠纷;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追偿权纠纷;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保险理赔纠纷;11.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12.以物抵债纠纷;13.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

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

1.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2.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7.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案件虚假诉讼,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司法惩戒。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赔偿损失。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4.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我们倡议

提高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在司法鉴定、仲裁、公证、诉讼以及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诚信诉讼,绝不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公证员以及人民调解员应当注意防范、甄别、发现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坚持诚信执业,绝不参与或者教唆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驳回诉讼请求、司法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鼓励社会监督,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有效防范和有力震慑,营造诚信氛围。

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是我们共同肩负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以诚信为本,以法治为魂,共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筑牢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请您注意收集、留存虚假诉讼证据,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1.到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供线索;

2.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作者声明:本文引用的网络漫画仅作为法律宣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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