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图说检察       视频展播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检察侦查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
· 一院一品丨“益护火山”在行动 谱...
· 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 筑牢监管场所...
· 擎检徽贺华诞,守正义护山河
· 北疆蒙芽·晨曦未检|察右后旗人...
· 北疆蒙芽·晨曦未检|法治护航 相...
法律文书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典型案例    
· “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
· 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 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电话:0474—6202258 邮编:012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