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负责直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机构是纪检组、办公室、政工科、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民行科、监所科、控申科、预防局、技术科、法警队、案件管理办公室、土牧尔台检察室、贲红检察室、交通警察大队检察室等17个科室,核定编制数55人,实有人数52人。
二、2017年预算收支情况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791.02万元,比2016年预算714.51万元增加76.51万元,增加10.71%,增加主要原因是自治区财政厅本级预算增加。
支出预算791.02万元,比2016年预算714.51万元增加76.51万元,增加10.71%,增加主要原因是自治区财政厅本级预算增加。
1、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791.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91.02万元,占比100.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上年结转0万元,占比0%,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 0万元,占比0%。
2、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791.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7万元,占比74.21%;项目支出204.02万元,占比25.79%;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万0元,占比0%。
主要用于机构运转、检察业务等方面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791.0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91.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 0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基本支出587万元,比2016年528.36万元增加58.64万元,增加11.1%,具体是:在职人员工资488.5万元,比2016年473.36万元增加15.14万元,增加3.2%,公务交通补贴38.9万元,比2016年增加38.9万元,增加100%,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15.6万元,比2016年增加15.6万元,增加100%,日常公用经费44万元,比2016年55万元减少11万元,减少20.00%。
(2)、项目支出204.02万元,比2016年165万元增加39.02万元,增加23.65%,其中装备59.4万元,比2016年92万元减少32.6万元,减少35.43%,办案业务费144.62万元,比2016年73万元增加71.62万元,增加98.11%。
(三)、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1、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金额26.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金额25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10.59万元,增加73%。
3、公务招待费预算安排金额1.97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3.09万元,减少61%。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日常公用经费44万元,具体是:办公费26.83万元,水费0.7万元,电费2.3万元,邮电费1.2万元,取暖费11万元,公务招待费1.97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安排采购装备支出预算59.4万元。
(六)、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三、其它公开事项
(一)转移支付情况:
中央提前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93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7年年初国有资产总额142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实际占有972万元,流动资产实际占有364万元,在建工程85万元。
四、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